质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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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
2013年02月13日  

 

发规[2010]30

 

 

各有关学院:

教育部、财政部划拨的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和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划拨的省级“质量工程”年度专项资金已全部到位(见附件)。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方面的有关规定,“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处置,收回结余经费。请各相关学院和项目负责人认真按照项目申报书及任务书的经费预算要求,合理使用专项经费(其中设备购置费仅限于购置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仪器设备),加强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附件:国家(省)级“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一览表

 

 

发展规划处

                                 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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