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务〔2011〕11号                签发人:颜事龙 
  
 
  
     
  
 
 
  
     
  
 
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安徽理工大学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理工大学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安徽理工大学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号)精神,加强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卓越计划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划拨和学校与有关单位投入的用于实施卓越计划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卓越计划专项资金管理采用“统一规划、预算控制、项目管理、跟踪问效、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方式,保证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监督性。 
    
 
第四条  卓越计划专项资金应设立专用账户,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条  卓越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资助卓越计划参与专业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国际化培养、实训实习等所需费用,以及用于实施卓越计划的调研、评估、论证验收、专家咨询和校际交流合作等必要开支。 
   
 
第六条  卓越计划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卓越计划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仪器设备及其它资产购置和验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关单位在使用卓越计划专项资金过程中应注意及时总结,根据开支情况对其使用效益做出合理评估,以便科学有效地使用专项资金。每年12月20日之前,卓越计划实施学院应将卓越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效益评估报告报发展规划处。对未及时报送者,专项资金暂停使用。 
    
 
第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卓越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发展规划处和财务审计等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卓越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和进展情况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的报销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学院负责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和发展规划处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卓越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卓越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负责人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