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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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02月08日  

 

校政〔2008〕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划拨的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学校配套资金和校级“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请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经批准的“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六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报告,报送发展规划处审核,经学校批准,财务部门对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指标控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向发展规划处提交申请报告,学校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指开发专业设置预测系统、制订指导性专业规范、进行专业认证与评估试点、建设特色专业等。

(二)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指建设精品课程、支持出版本科新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改造、建设教学考试课程试题库等。

(三)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指在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和竞赛活动中,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试验实验、组织竞赛活动等。

(四)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指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聘请专家、奖励教学名师等。

第十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中设立项目管理经费,由发展规划处管理,用于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调研、审核、评估、论证验收、校际间交流与合作等费用。项目管理经费为上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划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纳入学校的政府采购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学校资产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每项开支须由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发展规划处审核,按照学校批准的项目预算支出范围、额度、进度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20日之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列出“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详细报告送发展规划处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将“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学校决算,统一编报安徽省教育厅。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进展情况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等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安徽理工大学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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